关于部分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撤销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8-24
各获证组织:
以下获证组织由于留存的联系方式已失效,无法履行《管理体系认证合同》第五章第三款中甲方的下列义务:“甲方获得认证后发生以下情况时,及时向乙方通报:a)客户及相关方有重大投诉。b)生产的产品或服务被执法监管部门认定不符合法定要求。c)发生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安全环境事故或其他导致监管机构介入的严重事件或违法的情况。d)相关情况发生变更,包括:法律地位、生产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变更;取得的行政许可资格、强制性认证或其他资质证书变更;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组织代表、联系人变更;生产经营或服务的工作场所变更;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范围变更;管理体系和重要过程的重大变更等。e)出现影响管理体系运行的其他重要情况。”
本公司决定执行《管理体系认证合同》中第六章第七款中乙方责任“乙方对管理体系运行不能持续满足标准要求和违反《认证证书和标识的管理规定》、相关认证规则和本合同要求的甲方,实施证书暂停或撤销。”自2020年8月21日起撤销以下管理体系证书。
请贵组织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交回认证证书,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一切与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有关的文件、资料、宣传品、产品包装、标签等材料。如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我公司保留追究贵组织法律责任的权利。